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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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額」或「年繳保險費總和」二者中之最大值加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年繳保險費總和」二者中之最大值,終身以1次為限,給付後契約終止。
【特定疾病:係指癌症(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
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終身以1次為限,給付後契約終止。
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之合計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10%)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僅限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 6 頁,共 11 頁 南山人壽增美康祥美元終身保險_2URSD2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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