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障項目 | 給付內容 | |
|---|---|---|
| 1 |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 20萬元x投保單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合計給付1次為限,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
| 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 ||
| 2 |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12萬元x投保單位/每年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二者僅能擇一給付,合計最高給付16次) |
| 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 ||
| 3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20萬元x投保單位) (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
註1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合計給付一次為限。
註13:「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二者僅擇一給付。
健康促進回饋金 = 年繳應繳保險費 x 回饋金給付比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二十歲(含)以上者適用)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 失能一次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 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及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及「完全失能 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四條及第 23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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