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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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三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辦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條款第三十二條減少單位日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單位日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係指依條款第三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門診手術或條款附表二所列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依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特定處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中之同一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特定處置治療(含門診手術及特定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其各項「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一、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二、條款附表一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一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或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至第五、十、十五、二十保單年度末,未曾申領條款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保險金,且於前述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即第五、十、十五、二十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前項所稱「無理賠回饋保險金」係指下列保單年度末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上下列係數所得之金額:
一、第五保單年度末:百分之二十
二、第十保單年度末:百分之三十
三、第十五保單年度末:百分之四十
四、第二十保單年度末:百分之五十
如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第一項可申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之條件時,被保險人應將本公司已給付之「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健康年年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健康年年保險金」。
前項所稱「健康年年保險金」係指單位日額的五倍。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單位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要保人依條款第三十二條辦理減少單位日額時,第一項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單位日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單位日額再乘以減少後之單位日額計算。
要保人依條款第三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第一項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之累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 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十七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 單位日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十八條 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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