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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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第一次「健康年年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仍生存時,將給付「健康年年保險金」。
前項所稱「健康年年保險金」係指單位日額的5倍。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門診手術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依單位日額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一、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二、保單條款附表一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一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為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且契約仍有效時,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下列2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住院日額保險金」、「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單位日額之3,000倍為限,倘累計之總給付金額達單位日額之3,000倍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 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十七條 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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