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一般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外,另再按診斷確定日之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特定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年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生存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三十年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之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期間屆滿三十年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低侵襲性癌症者,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以後各到期日所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最低投保金額:美元 3,000元。
2.最高累計投保金額:美元100,000元。
3.針對單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本險及QRC系列防癌險商品最高累計投保金額以等值新臺幣600萬元為限。(匯率=1:30)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至第二十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三)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為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癌症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 期間。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第 2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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