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改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再按保險金額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之約定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但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改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再按保險金額加給付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給付日數每一保單年度不得超過九十日;契約有效期間累計最高給付限額為「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的五百倍。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保險期間」:本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二十五年。 四、「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癌症或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時,因 該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者。 第 1 頁,共 19 頁 中國信託人壽享健康保本防癌保險-TRC0…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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