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罹患「特定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給付特定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註:給付「特定低侵襲性癌症」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且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癌症」者,本公司按「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所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三者取其大者給付癌症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編碼第155號之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者,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癌症保險金外,另再給付保險金額的20%。
(2)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確定罹患癌症時即行終止,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1)第1保單年度及第2保單年度內,按致成完全殘廢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2)第3保單年度(含)以後,按致成完全殘廢當時「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所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三者取其大者給付。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確定致成完全殘廢時即行終止,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二種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第1保單年度及第2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按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2)第3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按身故當時「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所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三者取其大者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0年期:15足歲~59歲。
15年期:15足歲~55歲。
20年期:15足歲~5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期間」:係指本契約約定繳費期間加五年。 三、「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癌症或特定低侵襲性癌症時, 第 1 頁,共 8 頁 中國信託人壽愛心安防癌保險-QRCA04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六、「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 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如…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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