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中國信託人壽「健康增額防癌保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一般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三、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一次給付一百日之特定癌症看護保險金,每日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之基本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特定癌症看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ㄧ百一十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確定致成完全殘廢時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1.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 10萬元。

2. 最高累計投保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至第二十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ㄧ百二十五。 (三)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為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ㄧ百五十。 四、「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癌症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 期間。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及 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第 2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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