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中國信託人壽「心滿醫足防癌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罹患之癌症如屬下表所列癌症之一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癌症保險金外,另再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男性被保險人女性被保險人
編碼第154號之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編碼第154號之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編碼第155號之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編碼第174號之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編碼第162號之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編碼第180號之子宮頸惡性腫瘤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確定罹患癌症時即行終止,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癌症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年起,於每年診斷確定週年日,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給付癌症照護保險金。

前項癌症照護保險金的給付期間為十年,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癌症照護保險金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癌症照護保險金,直至給付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目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下列三目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確定致成完全殘廢時即行終止,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種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殘廢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保險期間」:本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二十五年。 四、「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癌症或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七、「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 中央衛生…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第 2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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