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中國信託人壽「康寧特定傷病分紅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另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各以一次為限。

◎特定傷病項目

1癌症(註)10主動脈外科置換術19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2心肌梗塞11阿爾茲海默氏症20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3腦中風12巴金森氏症21脊髓灰質炎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13嚴重燒燙傷22肝硬化
5癱瘓14昏迷23病毒性猛爆性肝炎
6冠狀動脈繞道手術15運動神經元疾病24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16良性腦瘤25急性腦炎
8多發性硬化症17再生不良性貧血26嚴重頭部創傷
9心臟瓣膜手術18肌肉萎縮症--

註:不包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

◎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

1第一期前列腺癌
2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3第一期膀胱癌
4在Duke分期系統為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5卵巢邊緣性癌症
6在TNM分期系統為T1N0M0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7在RAI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8第一期何杰金病
9原位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將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豁免本契約爾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一、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

二、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而不包括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或「已繳保險費總額」二者較高者,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已給付保險金後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或「已繳保險費總額」二者較高者,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已給付保險金後餘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36條) 其他事項: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惟其中癌症之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3)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4)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5)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6) 傳真:(02)8761-6721 (7)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tbclife.com第 36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傷害或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 十三條及第 24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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