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扶助保險金時,不受附約終止之影響,給付金額每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給付期間最長以36個月為限。
1.最低承保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0,000元。
2.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00元。
3.投保金額不得超過保單主契約保險金額的5%。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前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2- 大都會國際人壽定心丸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CDDR01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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