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全球人壽「活力一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依「住院醫療日額」x 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計算給付。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365日為限。(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給付日數最長以100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進住加護病房(含燒燙傷病房)者,依「住院醫療日額2倍」x 進住加護病房日數計算給付。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進住骨髓移植隔離病房者,依「住院醫療日額2倍」x 進住骨髓移植隔離病房日數計算給付。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若住院日數分別超過30日或90日者依下列計算給付:

住院31~90日:「住院醫療日額」x 超過日數

住院91~365日:「住院醫療日額2倍」x 超過日數

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給付日數最長以100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依「住院醫療日額 x 50%」x 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計算給付。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365日為限。(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給付日數最長以100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於住院前一週(不含住院當日)及出院後的二週內(不含出院當日),因同一保險事故需門診診療時,依「住院醫療日額 x 25%」x 門診日數計算給付。

每日門診以1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且經醫師診斷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之外科手術或附表三之特定治療處置時,依「住院醫療日額」x 前述附表所載給付倍數計算給付。

同一次診療接受兩項以上之外科手術(或處置)時,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分別計算。但如為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或處置)時,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或附表三所載最高一項倍數計算給付,但給付總額最高以「住院醫療日額70倍」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外科手術或附表三特定治療處置項目時,依「手術費用保險金 x 50%」計算給付。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且住院診療,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之特定外科手術治療時,依「住院醫療日額50倍」計算給付。

以上保險金給付,其累計給付最高以其所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的3,000倍為限,累計給付倍數達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之繳費期間內,於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且該保單年度內未申請1~9項保險金,依「住院醫療日額5倍」計算給付。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一至六級失能之一時,自次期繳費日起得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豁免保險費後,不得變更本契約險種、投保計畫別及繳費年期。

被保險人屆滿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屆滿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含)身故者:「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累積已領取1~10項保險金總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1.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項目之相關疾病,不受前述三十天之限制。

2.「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3.「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本契約身故當時之「投保計畫」、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及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依本契約 第九條至 第十七條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最高以其所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 的三千倍為上限。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 第九條至 第十七條所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其其所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 額」的三千倍或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九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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