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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卡安鑫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重大傷病,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

1.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時:依「保險金額x12倍」計算給付。

2.自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滿期日前一日:每月依「保險金額」給付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為止,給付至滿期日前一日未達60個月者,本公司保證給付60個月。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本公司一次提前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或屆滿期日仍生存時,如仍有第一項第二款尚未領取之各期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應給付之剩餘月數,依第二項約定之貼現利率一次貼現給付予應得之人,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應給付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重大傷病,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自診斷確定日起要保人免繳本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診斷確定日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惟自診斷確定日後要保人仍繼續繳交續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退還續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自診斷確定日後要保人仍繼續繳交續期保險費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辦理。

※重大傷病範圍

本附約之重大傷病範圍依全民健保重大傷病定義排除其中8項不保項目後,涵蓋範圍如下,爾後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保障只增不減。

1.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12.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2.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13.重症肌無力症
3.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14.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胃腸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4.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15.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5.慢性精神病16.多發性硬化症
6.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17.漢生病
7.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胰臟及小腸移植後之追蹤治療18.肝硬化症
8.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19.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9.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16分以上者20.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
10.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21.庫賈氏病
11.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他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30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22.主管機關公告之其它罕見疾病

註:上表所列之各項重大傷病範圍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104.12.22公告之重大傷病範圍(105.1.1起適用),其範圍將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調整而變動,若有變動,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適用之重大傷病項目均屬範圍內。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投保年齡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10年期25歲~60歲30年期25歲~40歲
15年期25歲~55歲至55歲25歲~45歲
20年期25歲~50歲至60歲30歲~50歲
25年期25歲~45歲至65歲35歲~55歲

最低保額5,000元,累積最高保額3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 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本附約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若受益人未曾申領 第十三條之保險金時,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本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重大傷病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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