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 |
|---|---|
| 1.手術醫療保險金 | 依手術項目倍數給付1,000元~80,000元 保險年齡75歲起,依手術項目倍數給付1,500元~120,000元 |
| 2.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 除第1項給付外,另依手術項目倍數(60倍)給付30,000元/(80倍)給付40,000元 |
| 3.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 依特定處置項目倍數給付500元~40,000元 |
| 累積已領(1~3項)醫療給付金額:最高150萬元 | |
| 4.無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 | 連續2年(含)以上未申請各項醫療保險金,當年度申請保險金時,另按1~3項保險金增額20%~50%給付 |
| 5.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保險費總和X1.02-累計已領各項(1~4項)保險金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 6.祝壽保險金 | 保險費總和X1.02-累計已領各項(1~4項)保險金總額 |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或處置,於不同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或處置時,按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及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加總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或處置,於同一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或處置時,同時符合申領手術醫療保險金及定處置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擇高給付。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條款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之手術等級,決定給付倍數。
■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給付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另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其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所篩檢之疾病,則不受三十日限制。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0歲~65歲 |
| 15年期 | 0歲~60歲 |
| 20年期 | 0歲~55歲 |
| 30年期 | 0歲~45歲 |
最低保額:1,000元。
累積最高保額:5,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扣除 第十二條至 第十五條累 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本契約 第十二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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