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1~11級失能,依「保險金額30倍 x 失能程度給付比例」計算給付。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30倍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1~6級失能,每屆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仍生存時,每月依「保險金額 x 失能程度給付比例」計算給付。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500倍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1~6級失能,依「保險金額30倍」給付。
本項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1~6級失能,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得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失能程度給付比例表
| 失能等級 | 1級 | 2級 | 3級 | 4級 | 5級 | 6級 | 7級 | 8級 | 9級 | 10級 | 11級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0歲~70歲 |
| 15年期 | 0歲~65歲 |
| 20年期 | 0歲~60歲 |
| 25年期 | 0歲~55歲 |
| 30年期 | 0歲~50歲 |
| 55歲滿期 | 25歲~45歲 |
| 60歲滿期 | 30歲~50歲 |
| 65歲滿期 | 35歲~5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安養保險金、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失能關懷保險金 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九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受益人未曾申領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或 第十四條之保險金時,得申請減少保 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8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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