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已先符合「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則不再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本公司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在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的額度內,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擬定「長期照顧計畫」,並由其按「長期照顧計畫」的內容於條款附表三的範圍內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已先符合「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則不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申請「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時,本公司無合作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者,本公司改以「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符合「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及「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若已先符合「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則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第一次「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屆滿一年之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惟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次數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符合「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若已先符合「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則不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豁免保險費期間,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條款第九條終止本契約、條款第三十五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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