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國泰人壽「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若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十五歲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滿十五歲,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滿十五歲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滿十五歲,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本公司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在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的額度內,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擬定「長期照顧計畫」,並由其按「長期照顧計畫」的內容於條款附表二的範圍內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每次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變更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仍按前一次申請之方式給付。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第二目癱瘓(重度)或第五目嚴重頭部創傷情形之一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其後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第二目癱瘓(重度)或第五目嚴重頭部創傷情形之一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被保險人申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其保險年齡滿十五歲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該「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保險事故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第二條第八款第二目癱瘓(重度)或第五目嚴重頭部創傷情形之一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豁免保險費期間,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第九條終止本契約及依條款第二十八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投保規定

0~14歲:5千~3萬。

15~54歲:5千~9萬。

55歲以上:5千~5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十三)深度昏迷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生命 維持系統連續超過三十天且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評分持續在 8 分 (含)以下。但因酒精、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九、「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第 2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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