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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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領取「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後,每屆滿半年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惟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之次數以三十次為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累計應給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累計應給付之「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累計應給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累計應給付之「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且同時符合本契約條款第十二條「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或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條款第十二條或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或「長期看護保險金」並依條款第十七條約定予以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累計應給付之「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累計應給付之「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長期看護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長期看護期間之保險費。惟條款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一)、條款第二十八條「保險金額之減少」之約定即不再適用。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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