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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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及之後每一週年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下表之約定,於「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日」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並保證給付十二次;如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未支領之「長期照顧保險金」,本公司改以ㄧ次貼現提前給付予受益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 給付次數 | 長期照顧保險金 |
|---|---|
| 第1-48次 | 保險金額 |
| 第49-96次 | 保險金額x1.2 |
| 第97-144次 | 保險金額x1.4 |
| 第145-192次 | 保險金額x1.6 |
前項所稱「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及之後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之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豁免續期保險費,且本契約繼續有效:
一、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保單條款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一)」、保單條款第二十條「保險金額之減少」之約定即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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