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在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之額度內,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擬定「長期照顧計畫」,並由其按「長期照顧計畫」的內容於條款附表二的範圍內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每次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變更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仍按前一次申請之方式給付。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最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該「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條款第九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二十五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40~60歲:最低1萬元,最高3萬元。
61~65歲:最低5千元,最高3萬元。
66~75歲:最低5千元,最高1萬元。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