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本公司…、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本公司仍負給付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治療期間,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
住院醫療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
住院醫療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30+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2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30)。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治療期間,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出院療養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出院療養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0.5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外,本公司另給付「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治療期間,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2乘於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之住進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於住院期間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應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小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3。
(每一保險單年度最多以給付二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6。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應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小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施行手術時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每一保險單年度最多以給付二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施行手術時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2。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
二、被保險人於施行前款之創傷縫合處置時,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小於或等於10公分者: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施行創傷縫合處置時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0.5。
二、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大於10公分者: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施行創傷縫合處置時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可申領第八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第九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本條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急診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者。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急診治療時,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急診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急診保險金=急診時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急診保險金」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不理賠事項(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第四節 保險金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五條至 第十四條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 第五條至第 21 條 條款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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