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國泰人壽「Hen享守護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初次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或「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之給付:

一、「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本公司於長照初期期間內,在保險金額之三倍的額度內,按照「長期照顧計畫」的內容,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於條款附件二的範圍內提供照顧服務。

二、「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本公司於長照初期屆滿日,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

前項「長照初期照顧服務」與「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且本公司僅給付 一次「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

於長照初期發生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應結算「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並於結算後十五日內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一、被保險人處於「服務區域」以外之地區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長照初期之期間屆滿。

四、因不可歸責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

五、因上述各款以外之事由而由被保險人主動向本公司請求申領「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長期照顧狀態」,並在長照初期屆滿後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收齊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的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按保險金額之六倍給付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後,要保人不須再繳交保險費,且當期已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長期照顧狀態」,並在長照初期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之給付:

一、「長期照顧服務」:本公司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在保險金額之三倍的額度內,按照「長期照顧計畫」的內容,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於條款附件二的範圍內提供照顧服務,每三個月為一期給付。

二、「長期照顧保險金」:本公司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之各「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日」,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服務」與「長期照顧保險金」,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長期照顧給付期」內,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保險金最高以給付六十四期/六十四次為限。

於被保險人身故之情形,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未給付之長期照顧保險金,本公司將一次貼現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於給付長期照顧服務之期間發生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應結算「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並於結算後十五日內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一、被保險人處於「服務區域」以外之地區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當期長期照顧服務之給付期間屆滿。

四、因不可歸責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

五、因上述各款以外之事由而由被保險人主動向本公司請求申領「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自次一期長期照顧服務起,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尚未給付之長期照顧服務改以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

於被保險人身故之情形,前項改以「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之部分,本公司將一次貼現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長期照顧狀態」,且於第十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收齊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前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次。若本公司於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符合其他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被保險人應返還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或自應給付之保險金或由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或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中扣回。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保險給付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5頁,共9頁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或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之約定處理。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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