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按每萬元保險金額於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費,自契約生效日及之後各保險單週年日起,逐年以年複利百分之一計算至當年度為止所計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繳費期滿後:按每萬元保險金額,自繳費期滿後之次一保險單年度起,每年以年複利百分之二點二五遞增所計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詳本契約附表一),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為止。
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10萬元。
最高保險金額:詳下表。
| 保險年齡 | 6年期 | 8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保險年齡 | 6年期 | 8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保險年齡 | 6年期 | 8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
| 0 | 520 | 544 | 568 | 883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532 | 556 | 581 | 947 | 26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51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 2 | 544 | 568 | 594 | 1,020 | 27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52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 3 | 556 | 581 | 608 | 1,104 | 28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53 | 1,500 | 1,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十 四 條 :【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AT 第一版 - 4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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