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屆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自確定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前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投保規定
6年期:0~75歲。
7年期:0~75歲。
10年期:0~70歲。
20年期:0~60歲。
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10萬元。
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萬元)。
| 投保年齡 | 繳費年期 | |||
|---|---|---|---|---|
| 6年期 | 7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
| 0 | 580 | 593 | 634 | 792 |
| 1 | 593 | 606 | 648 | 809 |
| 2 | 606 | 620 | 662 | 828 |
| 3 | 620 | 634 | 677 | 846 |
| 4 | 634 | 648 | 693 | 865 |
| 5 | 648 | 662 | 708 | 885 |
| 6 | 662 | 677 | 724 | 905 |
| 7 | 677 | 693 | 740 | 925 |
| 8 | 693 | 708 | 757 | 946 |
| 9 | 708 | 724 | 774 | 967 |
| 10 | 724 | 740 | 792 | 989 |
| 11 | 740 | 757 | 809 | 1,011 |
| 12 | 757 | 774 | 828 | 1,034 |
| 13 | 774 | 792 | 846 | 1,057 |
| 14 | 792 | 809 | 865 | 1,081 |
| 15 | 809 | 828 | 885 | 1,105 |
| 16 | 828 | 846 | 905 | 1,130 |
| 17 | 846 | 865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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