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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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收齊理賠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價值之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但不包含保單價值)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返還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單價值於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收齊理賠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價值之總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費之繳付不得使當時身故保險金額超過新台幣6,000萬元。
所繳保險費300萬元以下,所繳保險費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9倍;所繳保險費300萬元(含)以上,所繳保險費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90%。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退還保單價值予要保 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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