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意外致成第1~6級失能,給付120個月「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安心照護失能生活。
2.意外致成第1~11級失能,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享有最即時的保障。
3.提供重大燒燙傷保障,讓保障更周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月之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點五,按月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二十個月。受益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尚未領取之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以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第一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尚未領取之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以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本附約之受益人。
註:15足歲係指實際年齡滿15足歲。
(一).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要保人得交付續 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XHQ -1 本附約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 人如不同意續保費率者,本附約之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 第六條之約定。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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