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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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之疾病或所遭受之傷害並初次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等級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開始,本公司豁免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並將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保險金額之減少的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內初次罹患之疾病或所遭受之傷害並初次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等級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每千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之兩倍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失能慰問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之疾病或所遭受之傷害並初次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等級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不分失能程度與等級,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失能慰問保險金」。
「失能慰問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之疾病或所遭受之傷害並初次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等級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之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一).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次至第十次。
(二).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五倍給付第十一次至第二十次。
(三).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八倍給付第二十一次至第五十次。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已達五十次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 繳費年期 | 承保年齡 |
|---|---|
| 10年期 | 0歲~55歲 |
| 15年期 | 0歲~55歲 |
| 20年期 | 0歲~55歲 |
| 30年期 | 0歲~45歲 |
(一).最低投保金額:1萬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0歲~5歲 | 2萬元 |
| 6歲~40歲 | 7萬元 |
| 41歲~50歲 | 3萬元 |
| 51歲~55歲 | 2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失能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或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七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 第十八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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