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死亡者給付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失能者,依失能程度給付5%~100%保險金。
失能等級與給付比例表如下:
| 失能等級 | 1級 | 2級 | 3級 | 4級 | 5級 | 6級 | 7級 | 8級 | 9級 | 10級 | 11級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本附約適用「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附約適用「海外意外身故及全失能保險金批註條款」,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遇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批註條款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批註條款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一).本人:0歲至70歲,可續保至75歲。
(二).配偶:16歲至70歲,可續保至75歲。
(三).子女:0歲至25歲。
(一).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二).最高投保金額:
0-15歲:200萬元。
16歲以上:2000萬元。
(一).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
保額限制:
(1).最低投保金額:10萬。
(2).最高投保金額:0~15歲:100萬。
16歲以上:500萬。
(3).配偶、子女之附約保額不得超過主被保險人,且子女累計保額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4).職業類別五、六類者保額限500萬。
(5).投保金額不得超過傷害保險主附約投保保額。
(二).海外意外身故及全失能保險金批註條款:
保額限制:
(1).最低投保金額:10萬。
(2).最高投保金額:0~15歲:100萬(累計傷害險主附約,最高投保金額以200萬為限)。
16歲以上:傷害險保額200萬(不含)以下,最高投保金額以1000萬為限,傷害險保額200萬(含)以上,最高投保金額以2000萬為限。
(3).累計本公司傷害險主附約保額不得超過3000萬。
(4).配偶、子女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被保險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汙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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