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繳費期間內: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年繳保險費總和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較高之值」加計保險金額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年繳保險費總和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較高之值」加計保險金額之三倍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年繳保險費總和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較高之值」加計保險金額之五倍 |
2.繳費期滿以後: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三倍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五倍 |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之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條款之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乘以條款之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三倍乘以條款之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五倍乘以條款之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
被保險人如係致成條款之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如係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之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應另給付「年繳保險費總和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較高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條款之附表二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之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條款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之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3%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接受手術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之身故或致成條款之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年繳保險費總和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較高之值」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之身故或致成條款之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九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 院醫療保險金」或「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的責任: JI3-8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身故或致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而免給付「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年繳保險費總和 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較高之值」予應得之人。第 29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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