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新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之疾病或所遭受之傷害並初次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每千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之兩倍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自新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或續保各保單年度初次罹患之疾病或所遭受之傷害並初次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之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一).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次至第十次。
(二).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五倍給付第十一次至第二十次。
(三).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八倍給付第二十一次至第三十次。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已達三十次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開始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但嗣後本公司應給付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一).最低投保金額:1萬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0歲~5歲 | 2萬元 |
| 6歲~40歲 | 4萬元 |
| 41歲~50歲 | 3萬元 |
| 51歲~55歲 | 2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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