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初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等級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開始,本公司豁免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等級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不分失能程度與等級,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之給付,不分失能程度與等級,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等級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首次「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以後每年屆「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首次給付之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第二次至第五十次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一).於「保證給付期間」內,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次至第十五次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保證給付期間」內未支領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二).於「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每年屆「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首次給付之相當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十六次至第五十次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等級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如有「保證給付期間」內未支領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累積已達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六百倍,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責任。但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九十八歲始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等級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已超過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仍將「保證給付期間」內未支領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給付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每千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每千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第四項情形時,本公司仍負給付責任,俟應負之給付責任履行後,本契約效力始行終止,且上開期間本公司不再負給付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以外之各項保險金責任。
1.最低投保金額:5千元。
2.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0~5歲 | 2萬 |
| 6歲~40歲 | 4萬 |
| 41歲~50歲 | 3萬元 |
| 51歲~55歲 | 2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3條) M D1-1 遠雄人壽新超好心A型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豁免保險費、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三 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至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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