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開始,本公司豁免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不分失能程度級別,按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前項「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之給付,不分失能程度級別,終身合計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以後每屆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無週年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一、於「保證給付期間」內,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次至第十五次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保證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二、於「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每屆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十八倍給付第十六次至第三十次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三十一次至第五十次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已達五十次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如尚有「保證給付期間」未領取之「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1.最低投保金額:1萬。
2.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0~5歲 | 2萬 |
| 6~20歲 | 6萬 |
| 21歲~40歲 | 8萬元 |
| 41歲~50歲 | 6萬元 |
| 51歲~55歲 | 5萬元 |
3.本險以投保金額之50倍換算,累計本公司殘廢/失能照護險,最高保額限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失能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或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MB2-3 第十七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 第十八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