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遠雄人壽「超好心B型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6)」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1-11級失能,依等級給付「失能保險金」。

1-6級失能,不分等級額外再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11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失能等級1級2級3級4級5級6級7級8級9級10級11級
給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5%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6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2%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前項「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之給付,不分失能程度級別,終身合計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6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仍生存者(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金額的24%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直至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但至少保證給付15次。

失能等級1級2級3級4級5級6級
給付比例100%90%80%70%60%50%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如領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未達15次時,本公司按未給付之餘額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依下列情形一次給付: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時,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第1級至第6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和,惟每年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4%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6級較嚴重項目的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改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6級失能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之失能,成為較嚴重程度之失能,或本次失能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失能程度嚴重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確定致成較嚴重失能程度之日起,依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改按較嚴重等級失能程度給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時,其每年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4%為限,且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12倍為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11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開始,本公司豁免本附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不含主契約及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投保規定

(一).最低投保金額:10萬。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投保年齡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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