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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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11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開始,本公司豁免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11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6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2%給付「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前項「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之給付,不分殘廢程度級別,終身合計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6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仍生存者(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金額的24%乘以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直至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但至少保證給付15次。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如領取「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未達15次時,本公司按未給付之餘額以年利率2.5%貼現計算,依下列情形一次給付:
1.被保險人身故時,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2.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時,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第1級至第6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之和,惟每年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4%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6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改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1級至第6級殘廢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之殘廢,成為較嚴重程度之殘廢,或本次殘廢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度嚴重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確定致成較嚴重殘廢程度之日起,依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改按較嚴重等級殘廢程度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時,其每年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4%為限,且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12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契約條款第27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最低投保金額:50萬。
2.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0~7歲 | 100萬 |
| 8歲~1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至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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