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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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成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致成完全殘廢情事之日與嗣後每屆確定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附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公司開始給付後,要保人不得申請終止,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成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豁免本附約之續期應繳保費,直到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或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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