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遠雄人壽「團體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完全失能保險附加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在「國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遇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給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在「國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遇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給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加條款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GH F-1 第五條【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在「國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遇 本附加條款第 1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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