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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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累積月繳保險費」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兩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累積月繳保險費」
二、完全失能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內癌症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契約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五保單週年日,且最近五年內未發生任何保險事故而本公司未依本契約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當時有效之「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無理賠事故保險金」。
倘其後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除本項以外之任何一項保險金,且按其保險事故發生時點,本公司無須支付先前已給付之「無理賠事故保險金」,本公司將自當次申請之保險金金額中扣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累積月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八十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非線上成交:15足歲~55歲。
◆線上成交:20足歲~55歲。
(以保險金額累計本公司其他同類型商品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亦不得逾新臺幣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5條)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3-133、傳真電話:02-2772-8772、電子信箱(E-mail): tw_service@tcb-life.com.tw。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查閱本公司網址…第 3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保險費。 第3頁,共7頁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 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身故或完全失能後方確定「初次罹患」癌症之給付方式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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