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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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所定義之重大疾病中第一、四、五、六等款所列輕度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後本附約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所定義之重大疾病者(第一、四、五、六等款所列輕度者除外),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但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已給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應扣除之。要保人如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之情形時,前段扣除已給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1.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2.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3.癌症(輕度) 4.癱瘓(輕度)
\*「重大疾病」: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末期腎病變 4.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十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通知本公司不續約者, 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附約之最高續保年齡為七十五歲。前述續保年齡係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續保時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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