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合作金庫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符合條款所定義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且保險金額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主契約為壽險:最高可續保至75歲。

主契約為年金險:最高可續保至75歲;且不得超過年金遞延期間屆滿。

最低保額:

0~35歲:50萬元。

36歲以上:25萬元。

最高保額:1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五條約定方式收取本附約續保保險成 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 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 保險範圍及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 狀況調整之。 第四條 第一項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75歲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符合 第二 條所定義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病保險金」,且保險金額以給付一次為限。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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