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合作金庫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符合保單條款第2條所定義之「特定傷病」中輕度者,依保險金額x10%給付,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後本附約持續有效。

符合保單條款第2條所定義之「特定傷病」者(特定傷病中輕度者除外),依保險金額給付(若有已給付之「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應扣除之),給付後本附約效力終止。

※17項特定傷病項目:

急性心肌梗塞(輕度/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阿爾茲海默氏症
末期腎病變良性腦腫瘤
腦中風後障礙(輕度/重度)心臟瓣膜手術
癌症(輕度/重度)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癱瘓(輕度/重度)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病毒性猛爆性肝炎
帕金森氏症全身性紅斑狼瘡併狼瘡性腎炎
嚴重頭部創傷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三條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期一年。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經本公司同意,保險期間以主契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約保險單上所載主契約始日為本附約之始日,並以主契約當年度保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本附約者,經本公司同意, 以批註單上所批註之生效日為本附約之始日,並以主契約當年度保 除外責任 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第九條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 金的責任: 保險範…第 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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