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所定義之特定傷病中第一、四、五、六等款所列輕度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後本附約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所定義之特定傷病者(第一、四、五、六等款所列輕度者除外),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但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已給付之「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應扣除之。要保人如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之情形時,前段扣除已給付之「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17項特定傷病項目:
| 急性心肌梗塞(輕度/重度) |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
|---|---|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
| 末期腎病變 |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 腦中風後障礙(輕度/重度) |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
| 癌症(輕度/重度) |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
| 癱瘓(輕度/重度) | 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
| 嚴重巴金森氏症 |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
| 嚴重頭部創傷 |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 項保險金的責任: 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 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其所引起之意外傷害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 事故所致成「特定傷病」者。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 項保險金的責任: 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 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其所引起之意外傷害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 事故所致成「特定傷病」者。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