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合作金庫人壽「喜福防癌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身故、完全失能、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每屆滿五年未發生任何保險事故、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附表一所列「低侵襲性癌症」之一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契約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附表二所列「侵襲性癌症」之一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五保單週年日,且最近五年內未發生任何保險事故而本公司未依本契約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當時有效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無理賠事故保險金」。

倘其後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除本項以外之任何一項保險金,且按其保險事故發生時點,本公司無須支付先前已給付之「無理賠事故保險金」,本公司將自當次申請之保險金金額中扣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八十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5條) 本商品癌症之等待期為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予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3-133 傳真電話:02-2772-8772 電子信箱(E-mail):tw_service@tcb-life.com.tw 資訊公開文件查閱網址:www.tcb-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國100年07月15日(100)合壽字第100137號 備查文號:民國101年07月20日(101)合壽字第101239號 逕修文號:民國103年05月01日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 年01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令修正 逕修文號:民國104年08月04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第 35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約定給付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前項第二款情事如本公司已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予應得之人時,各應得之人應於收受本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公司通知後一個月內將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前開情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事,所指應得之人如為「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受益人時,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本公司將自動於「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金額中扣除。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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