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合作金庫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乙型)(108)」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甲型(僅適用於男性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且該「癌症」部位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且該「癌症」部位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者,並需施行附表三所列之手術項目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特定癌症手術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並以此為直接原因,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乙型(僅適用於女性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且該「癌症」部位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且該「癌症」部位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者,並需施行附表三所列之手術項目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特定癌症手術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並以此為直接原因,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瘡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在分娩及生產期間內身故或因產後併發症身故,且經醫院醫師診斷其死亡原因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附表四所列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附表一所列之保險金額計算,給付「分娩及生產期間身故保險金」。惟依第七條約定續保者,不受上述三十日之限制。

給付項目投保每一單位金額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100,000元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醫療保險金200,000元
特定癌症手術保險金20,000元
癌症身故保險金200,000元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200,000元
分娩及生產期間身故保險金100,000元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並以此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 為直接原因,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 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五、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2頁,共4頁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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