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兩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同時或先後符合條款第十四條、條款第十五條、條款第十六條及條款第十七條約定之二項以上保險金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保險金為限。
15年期:15歲至60歲。
20年期:15歲至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4條)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詳細內容請參閱本保單條款。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第 34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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