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甲型(僅適用於男性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且該「癌症」部位符合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且該「癌症」部位屬符合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者,並需施行條款附表三所列之手術項目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特定癌症手術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並以此為直接原因,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乙型(僅適用於女性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且該「癌症」部位符合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且該「癌症」部位屬符合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癌症」者,並需施行條款附表三所列之手術項目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特定癌症手術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者,並以此為直接原因,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一計算給付「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在分娩及生產期間內身故或因產後併發症身故,且經醫師診斷其死亡原因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條款附表四所列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條款附表一
所列之保險金額計算,給付「分娩及生產期間身故保險金」。惟依條款第六條約定續保者,不受上述三十日之限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所定義 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之「特定癌症」者,並需施行附表三所列之手術項目者,本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 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附表一計算給付「特定癌症手術保 付保險費或通知本公司不續約者,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保險 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四、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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