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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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金。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除外責任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 第六條 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6、邊緣性卵巢癌。 險金的責任: 7、第一期黑色素瘤。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8、第一期乳癌。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9、第一期子宮頸癌。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12、第一期惡性類癌。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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