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宏泰人壽「樂優活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且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屆滿十五足歲後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除保單條款第十八條「完全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仍具效力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各級失能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般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一般失能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之和,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一般失能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一般失能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一般失能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一般失能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一般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且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年度因不同事故申領「一般失能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自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八給付「完全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二十五次為限;被保險人若有失能加重或發生多次失能而達他完全失能項目者,「完全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不重複給付。

受益人已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申領本條「完全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若遇有下列情況,本公司將未支領之「完全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各應得之人(貼現率為百分之二):

一、若被保險人於給付「完全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期間身故或因保單條款第十一條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將其貼現至身故日或法院宣告死亡日給付予要保人。

二、若被保險人屆滿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或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所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將其貼現至前述保單週年日或前述契約效力終止日給付予被保險人。

如受益人已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申領「一般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則不得再重複申領「完全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自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八給付「一般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二十五次為限;被保險人若有失能加重或發生多次失能而達更高等級失能標準者,「一般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不重複給付。

受益人已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申領本條「一般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若遇有下列情況,本公司將未支領之「一般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各應得之人(貼現率為百分之二):

一、若被保險人於給付「一般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期間身故或因保單條款第十一條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將其貼現至身故日或法院宣告死亡日給付予要保人。

二、若被保險人屆滿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或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八項所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將其貼現至前述保單週年日或前述契約效力終止日給付予被保險人。

如受益人已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申領「完全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則不得再重複申領「一般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失能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公司亦應同時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繼續有效。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失能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及第 2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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