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各級失能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該次給付之「失能保險金」的一倍給付「意外失能額外給付保險金」。
註:失能等級給付比例
| 失能等級 | 第1級 | 第2級 | 第3級 | 第4級 | 第5級 | 第6級 | 第7級 | 第8級 | 第9級 | 第10級 | 第11級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1)本人及配偶:0歲至70歲,可續保至75歲。
(2)子女:未滿23歲之親生子女或養子女,可續保至23歲。
| 0歲~未滿15足歲 | 15足歲~65歲 | 66歲~70歲 |
| 10萬元~100萬元 | 10萬元~300萬元 | 10萬元~15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六 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 十七 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 十八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 定處理。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應交付所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 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 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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