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每「保險給付週月日」按被保險人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第一級失能者給付一百個月,第二級失能者給付九十個月,第三級失能者給付八十個月,第四級失能者給付七十個月,第五級失能者給付六十個月,第六級失能者給付五十個月,第七級失能者給付四十個月,第八級失能者給付三十個月,第九級失能者給付二十個月,第十級失能者給付十個月,第十一級失能者給付五個月,但最高給付期限以一百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如於「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間,發生失能程度等級加重時,本公司以給付期限較高者計算給付「失能保險金」,但必須扣除已給付之月份數。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積給付之「失能保險金」達最高給付期限一百個月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失能確定日起,於給付期間內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二:
一、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失能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失能保險金」餘額貼現至申請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五 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DCS - 2 / 7 樣 第 十六 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本 第 十七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 定處理。第 15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繳納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於本附約保單週年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該被保險人部分之附約: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八十五歲。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保險年齡超過八十五歲。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 前項若有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情形,其續保保險費之交付,以年繳為限;若主契約係於保單年度中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當年度保 險費則以年繳保險費為基礎,依該保單年度未繳保險費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且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繳納。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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