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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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手術醫療保險金 | 「手術醫療保險金額」x 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接受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外科手術治療者,給付倍數1倍~100倍) | ||||||||||||||||||||||||
| 2.住院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 | 除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額」x5倍(住院期間接受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倍數達10倍(含)以上之外科手術治療者) | ||||||||||||||||||||||||
| 3.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 除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額」x50%x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接受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倍數達60倍(含)以上之外科手術治療者) | ||||||||||||||||||||||||
| 4.特定處置項目保險金 | 「手術醫療保險金額」x1倍(接受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者,同一日各特定處置項目合計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
| 5.理賠加值保險金 | --- | ---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 | 10%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6年(含)以上 | 50% | |||||||||||
| 6.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未滿16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1.5%) 2.滿16歲後身故者:「年繳化保險費總和」x1.1倍-已申領之醫療保險金(給付項目1~5項) | ||||||||||||||||||||||||
| 7.祝壽保險金(111歲仍生存) |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x1.1倍-已申領之醫療保險金(給付項目1~5項) | ||||||||||||||||||||||||
| 8.豁免保險費 | 致成第1至第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豁免未到期保險費 | ||||||||||||||||||||||||
| 9.累積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 | 「手術醫療保險金額」x1,300倍(給付項目第1項~第4項,不包含理賠加值保險金) |
| 年期 | 簡稱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10SUR | 0歲~70歲 |
| 15年期 | 15SUR | 0歲~65歲 |
| 20年期 | 20SUR | 0歲~60歲 |
| 投保年齡 | 投保計畫 |
|---|---|
| 0歲~14歲 | 20 |
| 15歲~55歲 | 30 |
| 56歲以上 | 2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二條至 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二條至第 2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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